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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云電競官方網《湖南省扶植工程總承包計價法則

    作者:小編    發布時間:2023-07-22 08:28:54    瀏覽量: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指導意見》(湘政辦發〔2017〕58號)等文件精神,根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建市規〔2019〕12號),我廳組織編制了《湖南省建設工程總承包計價規則》文本,供市場選擇使用。

                            1.0.1 為規范我省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計價行為,促進工程總承包健康有序、 可持續、高質量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 定本規則。

                            承包人按照與發包人簽訂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對約定范圍內的工程設 計、采購、施工或者設計、施工等階段實行承包,并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 造價等全面負責,確保達到建設項目所要求的功能、品質等目標的工程建設組織實 施方式。

                            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并與承包人訂立工程總承包合同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 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受人。

                            具有工程總承包主體資格,并與發包人訂立工程總承包合同的當事人以及取得 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受人。

                            發承包雙方以中標通知書注明的中標價作為簽約合同價,除合同約定可以調整 的情形外,合同總價一般不予調整的建設工程合同。

                            總價合同中,發包人在項目清單中列明的,用于項目建設期間必然發生,但在 發包時暫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設備、專業工程的部分。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為保證綠色施工 (節能、節地、節水、節材、環境 保護) 、安全文明施工和搭拆臨時設施等所發生的措施項目費用。

                            用于建設項目中承包人負責的設計、BIM技術服務、工程總承包管理、工程保險、 土地及占道使用補償、場地準備及臨時設施、系統集成等工作所需的工程建設其他 費。

                            用于項目建設期間對工程項目提供專項BIM技術服務發生的費用,包括設計、施 工等階段的工程信息模型建設、模型的技術應用服務等工作所需的費用。

                            用于項目建設期間對工程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等實行全過程協調管理發生 的費用,以及對依法招標的暫估價工程進行招投標管理和協調,或者提供相應配合 服務所發生的費用。

                            用于建設項目結構化綜合布線系統,通過功能集成、網絡集成、軟件界面集成 等多種集成技術,將各個分離的設備、功能和信息數據等集成到相互關聯、統一協 調、實際可用的系統之中的費用。不包括已列入建筑安裝工程費中的系統集成費。

                            用于投保建設工程設計責任險、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第三者責任險、工程質 量潛在缺陷保險、綠色建筑質量保證保險等發生的費用,不包括已列入建筑安裝工 程費中的保險費用。

                            是針對工程在保險范圍和保險期限內出現的因工程質量潛在缺陷導致的建筑物 損壞,由保險公司履行修復或賠償義務的商業保險。

                            是指在項目建設初期明確項目建成的綠色建筑星級目標,保險公司組織第三方 綠色建筑服務機構對項目在設計、施工和運營階段進行全過程風險管理服務,以期 達到預定綠色建筑星級目標,項目未達到預定星級目標時,由保險公司承擔項目未 達到預定星級目標的改造費用或賠償義務的商業保險。

                            用于發承包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服務的采購,施工中可能發 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因素 (含市場價格變化) 等出現時所需的金額。

                            發包人提供的載明工程費用、工程總承包其他費、暫列金額的項目編碼、項目 名稱、計量單位、計量規則、工程內容、質量 (技術) 標準、工程數量等的明細清 單。

                            發包人對建設項目建造目標的說明文件。其應列明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建設目標、 功能需求、建設規模、建設范圍、建設標準、項目清單等內容。

                            由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和發包人要求應提交的所有圖紙、手冊、模型、計算書、 軟件、函件、洽商性文件等經濟、技術文件。

                            在不改變發包人要求和設計文件所確定項目功能、規模、質量、標準,不增加 維護成本等全生命周期費用的前提下,對已有的設計圖紙進行深化和調整,使其滿 足施工要求,并最大限度滿足價值工程要求。

                            承包人為縮短工期、提高工程經濟效益,按照規定程序向發包人提出改變發包 人要求和設計文件的書面建議,包括建議的內容、理由、實施方案及預期效益等。

                            承包人在投標函中承諾的,并在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完成包括設計、施 工、采購等承包范圍的全部工作的日歷天數。

                            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損失,按合同約 定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對方承擔責任,從而向對方提出賠償的要求。

                            合同工程實施過程中,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里程碑節點和結算周期對承包人 完成的合同價款給予支付的款項。

                            指發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支付給承包人完成全部承包工作 (包括缺陷修復) 的總 金額,包括合同履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合同價款調整的金額。

                            3.1.1 發包人應根據建設項目的特點、 自身管理能力和實際需要,合理選擇工 程建設組織實施模式。

                            建設范圍、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功能需求等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 項目,適宜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裝配式建筑項目優先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

                            如發包人未能編制《發包人要求》,或編制的《發包人要求》不符合工程建設 目標實現的,不宜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

                            3.1.2 發包人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特點、實際需要和風險控制等因素合理選擇工 程總承包的發包階段。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的企業投資項目,應當在核準或者備案 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 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其中,因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 項目應當在完成相應的投資決策審批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3.1.3.1 發包人應組織工程設計、工程管理、工程造價等相關專業人員編寫《發 包人要求》?!栋l包人要求》應明確建設項目的建設目標、功能需求、建設規模、 建設范圍、建設標準、項目清單等內容?!栋l包人要求》的編制,可參考本規則附 錄F《發包人要求編寫指南》。

                            3.1.3.3 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前,發包人可根據項目需要組織編制模擬施工組 織設計 (含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方案),為編制招標控制價提供依據。

                            3.1.4 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發包的項目,鼓勵發包人引入第三方機構開展獨立 的全過程造價咨詢,對項目進行全過程投資管控。

                            3.2.1 發包人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的,應根據發包階段及發包內容和范圍,合 理確定建設項目的投資控制目標:

                            (1) 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發包的,按照投資估算中與發包內容和范圍相應的總金額作為投資控制目標;

                            (2) 在初步設計批準后發包的,按照設計概算中與發包內容和范圍相應的總金 額作為投資控制目標。

                            3.2.2 工程總承包項目宜采用總價合同,除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合同 總價一般不予調整。

                            發包人可以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將發承包時無法確定的部分以單價、暫估價單 獨列項。單價部分、暫估價部分應在招標文件及合同中約定計量、計價規則。單價 與暫估價部分總金額占比不宜超過工程費的30%??們r部分可以以規模、功能單位或 者“項”作為計量單位。

                            3.3.1 發包人應當根據發承包依據的基礎條件,按照權責對等和風險分擔的原則,在招標文件、發包人要求、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明確計價的風險范圍。

                            (3) 初步設計批準后發包的,發包人要求和初步設計發生變更的;可行性研究 報告批準后發包的,發包人要求和方案設計發生變更的;

                            3.3.3對于發包人要求中的錯誤,承包人應書面通知發包人。發包人作相應修改的,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調整;發包人未作修改的,應承擔由此導致承包人增加的 費用和 (或) 延誤的工期。

                            3.3.4 如果承包人文件中存在錯誤、遺漏、含混、不一致、不適當或其他缺陷, 即使發包人做出了任何同意或批準,承包人仍應對前述問題帶來的缺陷和工程問題進行改正,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 (或) 延誤的工期。

                            3.3.5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的,承包人應被認為已取得對承包工程可能產生影 響或作用的有關風險、意外事件和其他情況的全部必要資料,接受為完成工程預見 到的所有困難和費用的全部職責,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合同價款不予調整。

                            (1) 總價部分的項目清單應依據本規則和發包人要求,參考專業工程項目清單計算規則 (附錄E) 進行編制;

                            (3) 暫估價部分的項目清單應按不同材料、專業工程估算,并列出明細表及其 包括內容、單價、數量等。

                            4.2.3總價部分項目清單中的工程量,不得將其視為要求承包人實施工程的實際或準確數量,僅作為投標報價的基礎。

                            5.1.1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在招標控制價確定后,開始招標投標活 動。招標控制價中的各項費用組成,應與招標文件中承包人所需承擔的工作內容相 符。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工程總承包項目,在項目招標前,招標控制價須經財政部 門進行財政評審。

                            5.1.2 工程總承包項目清單和招標控制價應結合項目特點,由具有編制能力的 招標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

                            (2) 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辦法 (含 消耗量標準) ,以及相關造價指數、造價指標等;

                            (3) 立項批復文件、可行性研究及投資估算批復文件、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復文 件、勘察設計文件等;

                            (1) 建筑安裝工程費 (總價部分和單價部分) :依據現行計價辦法 (含消耗量 標準) 、工程造價指標或參考類似項目指標結合市場行情編制。其中,綠色施工安 全防護措施項目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計??;

                            總價部分、單價部分均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管理費、利潤、 冬雨季施工費、綠色施工安全防護措施項目費、安全責任險、環境保護稅、稅金以及約定范圍內的風險費用;

                            (3) 工程總承包管理費:根據項目實際情況計列。依法招標的暫估價工程進行 招投標管理和協調,或者提供相應配合服務所發生的費用根據相關規定另行計算;

                            (5) 土地及占道使用補償費、場地準備及臨時設施費、系統集成費、其他:結 合實際情況,依據國家、省、市相關計費標準及規定計算。

                            5.1.4.3 暫列金額: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按工程費與工程總承包其他費之和的 5%~10%計算。

                            5.1.5 發包人應根據相關規定、參考類似項目,在招標文件中合理確定建設工期,不得任意壓縮工期。

                            5.2.1 投標人應依據招標文件、補充通知、招標答疑等,結合本企業專業技術 水平和經營管理能力自主確定投標報價 (但不得低于成本價) 和建設工期。

                            其中,綠色施工安全防護措施項目費,投標人應當根據現行標準規范、政策, 結合工程特點、工期進度和作業環境要求,在投標文件中制定相應的綠色安全施工 措施 (其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應有專項施工方案) ;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 結合自身施工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對綠色施工安全防護措施項目費自主報價,但 不得低于附錄G中表1的費用標準。承包方對綠色施工安全防護措施項目費應??顚?用,不得挪作他用。

                            5.2.2 建設項目總承包招標設置招標控制價的,投標人的投標報價高于招標文 件設定的招標控制價,應依法否決其投標。

                            5.2.3 投標人必須按招標項目清單填報價格,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工程量、計量規則、工程內容、質量 (技術) 標準必須與招標項目清單 一致。其中總價部分項目清單中的工程量、工作內容等僅作為投標報價的基礎,投 標人應在報價中充分考慮實際完成工程量、工作內容的偏差。

                            6.1.1 實行招標的項目,發承包雙方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簽訂書 面合同,合同約定不得違背招標、投標文件中關于標的、工期、造價、質量等方面 的實質性內容。

                            7.1.2 經發承包雙方確認調整的合同價款,作為追加 (減) 合同價款與過程結 算款同期支付 (扣減) 。

                            7.2.1 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非招標工程以合同簽訂前28天為基準日,其后因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以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發生變化引起工程造價增減 變化的,發承包雙方應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發布的規定及合同約 定調整合同價款。

                            7.2.2 實施7.2.1條,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合同價款調增的不予調整、 工期不予順延,合同價款調減的予以調整;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合同價款 調減的不予調整,合同價款調增的予以調整、工期順延。非發、承包人原因導致工 期延誤的據實調整。

                            7.3.1 承包人應在滿足合同約定及發包人要求的前提下進行施工圖設計,在此 基礎上進行的設計優化,不調整合同價款。

                            7.3.2 發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批準對發包人要求所做的變更,應 按照合同約定調整合同價款。

                            7.3.3承包人對發包人要求進行變更的,應在施工圖備案之前,以書面形式向 發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議。如合理化建議可縮短工期,提高工程經濟效益或其他利益, 經發包人批準變更的,發包人應對形成的經濟效益 (利益) 進行分享,調整合同價 格和工期。合理化建議降低了合同價格的,對節約部分價款,應在合同中約定分享 比例,承包人分享比例一般不高于40%。

                            7.3.4 因工程變更引起施工方案改變并使措施項目發生變化時,應按照合同約 定調整合同價款。

                            7.3.5 施工圖設計審查備案后發生的調整,未改變發包人要求的,合同價格不 予調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施工圖缺陷等造成的變更,增加投資的,合同價格不予 調整;降低投資的,合同價款應予調整。

                            7.3.6 因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刪減了合同中的某項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 包人發生的費用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應支付的項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 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時,承包人有權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費用補償。

                            7.4.1 人工、主要材料、設備等市場價格與招標時基期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 合同約定幅度的,其調整方式可按如下方式在合同中進行約定:

                            (2) 價差調整法:當施工同期的人工、材料、機械價格與基期價格相比,波動 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時,對超出部分的差額進行調整。施工同期的價格應以建設 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工程造價信息或文件為準,當工程造價信 息沒有發布時,可參照市場價;

                            其中總價部分應在招標文件及合同中約定可調價人工、主要材料、機械的種類、 數量及基期價格 (表式見附錄C) ;

                            B1 、B2 、B3 、 …Bn—各可調因子的變值權重 (即可調部分的權重) ,為各可調因 子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 、 …Ftn—各可調因子的施工期價格指數,沒有價格指數時,可采用 代表性的施工期材料價格計算;

                            F01 、F02 、F03 、 …F0n—各可調因子的基期價格指數,沒有價格指數時,可采用代 表性的基期材料價格計算;

                            未列入《價格指數權重表》的項目費用,其調整趨勢已包含在其他項目中,不 得因市場變化單獨調整。

                            7.5.1 發包人在項目清單中給定的材料、設備、專業工程暫估價屬于依法應招 標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具體的招標方式,以招標確定的價格為依據取代暫估價,調 整合同價款。不屬于依法應招標的,可采用詢價、競爭性談判等方式確定其價格, 經發包人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

                            7.5.2 由發包人或發包人與承包人聯合進行材料、設備和專業工程暫估價招標時,承包人配合招標工作的費用,應包含在工程總承包管理費中。

                            7.6.1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 (或) 工期延 誤等后果,扣除合同約定的工程保險涵蓋的理賠部分,其余部分發承包雙方應按下 列原則分別承擔并調整合同價款和工期:

                            (1) 永久工程、已運至施工現場材料的損壞,以及因工程損壞造成的第三人人 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4) 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 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 停工期間應支付的施工場地必要的人員工資由發包人承擔;

                            (5) 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 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7.6.2 不可抗力發生后,合同當事人均應采取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 任何方當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7.6.3 因合同一方延遲履行合同義務,在遲延履行合同期間遭遇不可抗力的, 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7.7.1 發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后與承包人商定采 取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并應修訂合同工程進度計劃。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由此增 加的提前竣工 (趕工補償) 費用。

                            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提前竣工每日歷天應補償額度,此項費用應作為增 加合同價款列入竣工結算文件中,與結算款一并支付。

                            7.7.2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合同工程延誤,承包人應賠償發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 或按照合同約定向發包人支付誤期賠償費。即使承包人支付誤期賠償費,也不能免 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應承擔的任何責任和應履行的任何義務。

                            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誤期賠償費,并應明確每日歷天應賠償額度。誤期 賠償費應列入竣工結算文件中,在結算款中扣除。

                            7.8.1 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計日工方式實施的零星項目、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 計日工計價的變更,承包人應予執行。

                            7.8.2 采用計日工計價的任何一項工作,在該項工作實施過程中,承包人應按 合同約定提交下列報表和有關憑證報送發包人核實:

                            7.8.3任一計日工項目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在該項工作實施結束后的24小時 內向發包人提交有計日工簽證的報告,發包人收到報告后2天內予以確認并將其中一 份返還給承包人,作為計日工計價和支付的依據。發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確認或提 出修改意見的,應視為承包人提交的計日工簽證報告已被發包人認可。

                            7.8.4 任一計日工項目實施結束后,承包人應按照確認的計日工簽證報告核實 該類項目的工程數量,并應根據核實的工程數量和承包人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的計 日工單價計算,提出應付價款: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該類計日工單價的,由發 承包雙方按本規則的規定商定計日工單價計算。

                            7.8.5 每個支付期末,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本期間所有計日工記錄的簽證匯 總表,并應說明本期間自己認為有權得到的計日工金額,報送發包人確認后,調整 合同價款,列入過程結算款支付。

                            7.9.1 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項目、非承包人責任事件等工作的,發包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指令,并應提供所需的相關資料;承 包人在收到指令后,應及時向發包人提出工程簽證要求。

                            7.9.2 承包人應在收到發包人指令后的7天內向發包人提交工程簽證報告,發包 人應在收到工程簽證報告后的48小時內對報告內容進行核實,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 意見。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簽證報告后的48小時內未確認也未提出修改意見的, 應視為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簽證報告已被發包人認可。

                            7.9.3 工程簽證的工作如已有相應的計日工單價,工程簽證中應列明完成該類 項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機械臺班的數量。如工程簽證的工作沒有相應的計日 工單價,應在工程簽證報告中列明完成該簽證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機械臺 班的數量及單價。

                            7.9.4 合同工程發生工程簽證事項,承包人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發包人書面 確認,否則發生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

                            7.9.5 工程簽證工作完成后的7天內,承包人應按照工程簽證內容計算價款,報 送發包人確認后,作為增加合同價款,列入過程結算款支付。

                            7.10.1 當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應有正當的索賠理由和有效證據,并 應符合合同的相關約定。

                            7.10.2 根據合同約定,承包人認為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損失,應按下列程序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1) 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索賠意 向通知書,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 的,喪失索賠的權利;

                            (2)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后28天內,向發包人提交正式的索賠報告。 索賠報告應詳細說明索賠理由和要求,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3) 索賠事件具有連續影響的,承包人應按合理時間間隔繼續提交延續索賠通 知,說明連續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以及要求;

                            (4) 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的28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最終索賠報告, 說明最終索賠要求,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2) 發包人應在收到索賠報告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后的28天內,將索賠處理結果答復承包人,如果發包人逾期答復或逾期未作出答復,視為承包人索賠 要求已被發包人認可;

                            (3) 承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索賠款項應作為增加合同價款,在當期施工 過程結算款中進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應按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 方式辦理。

                            7.10.5 若承包人的費用索賠與工期索賠要求相關聯,發包人確定費用索賠數額時,應結合其關聯程度一并確定工期順延時間。

                            7.10.6發承包雙方按合同約定辦理了竣工結算后,應被認為承包人已無權再提 出竣工結算前所發生的任何索賠。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中,只限于提出竣 工結算后的索賠,提出索賠的期限應自發承包雙方最終結清時終止。

                            7.10.7 根據合同約定,發包人認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發包人的損失,可參 照承包人索賠和處理的程序進行索賠和處理。

                            7.10.9 承包人應付給發包人的索賠金額可從擬支付給承包人的合同價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給發包人。

                            8.1.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預付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簽約合同價 (扣除暫列金額) 的10%,不宜高于簽約合同價 (扣除暫列金額) 的30%。對重大工程項目,可按 年度工程進度計劃逐年預付。

                            8.1.2 預付款應按合同約定從應支付給承包人的過程結算款中按比例扣回,直 到扣回金額達到發包人支付的預付款金額為止。

                            過程結算應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由發包 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工程造價咨詢人審核。

                            (1) 總價部分:按照合同價款支付分解表,依據進度計劃完成的里程碑節點或 約定的結算周期進行結算與支付;

                            (2) 單價部分、暫估價部分:按合同約定的結算周期,根據完成的應予計量的 工程量及單價進行結算與支付;

                            8.2.4 本規則附錄D提供了合同價款支付分解表,表中的里程碑節點及對應的金 額占比,可由發包人在招標文件中進行規定 (采用非招標方式確定承包人,應在合 同中進行約定) 。

                            8.2.5 發承包雙方應根據項目清單的價格構成、費用性質、工程進度計劃和相應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類和分解原則,形成合同價款支付分解表 (表式見附 錄D) 。

                            (1)建筑工程費按照進度計劃中劃分的里程碑節點,及對應的價款占比,進行 支付分解。其中,裝配式建筑中的預制部品部件可按訂立采購合同、進場驗收、安 裝就位等節點進行支付分解?!坝喠⒉少徍贤惫濣c (預制部品部件采購預付款) , 支付比例不低于20%;

                            按照工程進度計劃擬完成的工作量或比例進行支付分解。其中:設計費按照設 計階段性成果文件的交付時間,以及對應的工作量進行支付分解。

                            竣工結算應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由發包 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工程造價咨詢人審核開云電競官網。

                            8.3.2 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可在提交工程竣工驗收申請時向發包人提交竣 工結算文件??⒐そY算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并附證明文件:

                            (1) 總價部分: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完成了全部工作內容、履行了全部義務 并達到了驗收標準,辦理竣工結算時不再重新計算工程量和費用,按合同約定的包 干價格進行結算。符合合同約定可以調整情形的,按合同約定進行調整;

                            (2) 單價部分:根據合同約定,按承包人完成的應予計量的工程量和合同單價 進行結算。符合合同約定可以調整情形的,按合同約定進行調整;

                            (3) 暫估價部分:根據合同約定,按發包人簽證確定的價格或通過招標確定的 合同金額進行結算;

                            (4) 綠色施工安全防護措施項目費、安全責任險、環境保護稅已包括在相應總 價、單價或暫估價中,結算時不再單獨計算。

                            8.3.5 承包人應根據辦理的竣工結算文件,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款支付申請。 該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

                            8.4.2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屬于自身責任的工程缺陷修復義務的,發包 人有權從質量保證金中扣除用于缺陷修復的各項支出。

                            8.4.3 在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終止后,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將剩余的質 量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剩余質量保證金的返還,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法律法規 規定和 (或) 合同約定應承擔的質量保修責任和應履行的質量保修義務。

                            8.5.1 缺陷責任期終止后7天內,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向發包人提交最終結清 申請單和相關證明材料。最終結清申請單應列明預留的質量保證金或銀行保函、缺 陷責任期內發生的修復費用、最終結清款。

                            8.5.2 最終結清款應等于預留的質量保證金減去缺陷責任期內發生的由發包人 已支出的修復費用。預留的質量保證金或銀行保函不足以抵減擔風險責任期內發生 的修復費用的,承包人應承擔不足部分的補償責任。

                            8.5.3 發包人對最終結清申請單內容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修正和提 供補充材料,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終結清申請單。

                            8.5.4 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后14天內完成審批并向承 包人簽發最終結清支付證書。發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審批或提出修改意見的, 視為發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且自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終 結清申請單后15天起視為已簽發最終結清支付證書。

                            8.5.5 發包人應在簽發最終結清支付證書后7天內完成支付。發包人逾期支付的, 合同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合同未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 基準利率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過56天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 基準利率的兩倍支付違約金。

                            9.1.1 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情形,需要解除合同時,發承 包雙方應當采取以下措施,做好結算工作:

                            9.1.2 發承包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做好清點工作的,均應做好各自的清點工作,必要時應采取拍照、攝像等方式留取證據材料,以備合同爭議的解決。

                            9.2.1 發承包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工程總承包合同的,應按照達成的協議辦理終 止結算并支付結算價款。

                            9.2.2 發承包雙方雖對解除合同達成一致,但對合同解除后的終止結算發生爭 議的,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

                            9.3.1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應暫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價款。發包 人應在合同解除后28天內,核實合同解除時承包人已完成的合同工作,辦理終止結 算,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結算包括以下內容:

                            (6) 其他應由承包人承擔的費用,如按發包人的要求完成承包人員工、機械的 撤離發生的費用等。

                            發承包雙方應在28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意見,并辦理結算合同價款。如果發包 人應扣除的金額超過了應支付的金額,承包人應在合同解除后56天內將其差額退還 給發包人。

                            9.3.2 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發承包雙方應清點核實合同解除時承包人已 完成的合同工作,辦理終止結算,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結算包括以下內容:

                            (7) 其他應由發包人承擔的費用。如工程停工后直至移交給發包人,由承包人 負責的工地安全保衛,倉庫看管等員工的費用;承包人主張合同解除后應由發包人 給予合理的費用等。

                            9.4.1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解除合同的,發承包雙方應辦理終止結算,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開云電競官方網,應支付下列金額:

                            (5) 承包人撤離現場所需的合理費用,包括員工遣送費和臨時工程拆除、施工 設備運離現場的費用;

                            10.1.1 若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就工程質量、進度、價款支付與扣除、工期延期、 索賠、價款調整等發生爭議,首先應根據已簽約合同的規定,提交合同約定職責范 圍內的總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協助解決,并應抄送另一方??偙O理工程師或造 價工程師應會同發承包雙方進行協商,總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可按照合同約定 和協商結果公正地做出暫定結果。

                            10.1.2 總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在收到爭議文件后 14 天內應將暫定結果以 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承包人,并附詳細依據。發承包雙方對暫定結果認可的,應 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并執行,該暫定結果成為最終決定。

                            10.1.3 發承包雙方在收到總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的暫定結果通知之后的 14天內未對暫定結果予以確認也未提出不同意見的,應視為發承包雙方已認可該暫 定結果。

                            10.1.4 發承包雙方或一方不同意暫定結果的,應以書面形式向總監理工程師或 造價工程師提出,說明自己認為正確的結果,同時抄送另一方,此時該暫定結果成 為爭議。

                            在暫定結果對發承包雙方當事人履約不產生實質影響的前提下,發承包雙方應 實施該結果,直到按照發承包雙方認可的爭議解決辦法被改變為止。

                            10.2.1 合同價款爭議發生后,發承包雙方可以進行協商。協商達成一致的,雙 方應簽訂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協議對發承包雙方均有約束力。

                            10.3.1 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或在合同簽訂后共同約定爭議調解人,負責 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調解。

                            10.3.2 合同履行期間,發承包雙方可協議調換或終止調解人,但發包人或承包 人都不能單獨采取行動。除非雙方另有協議,在最終結清支付證書生效后,調解人 的任期應即終止。

                            10.3.3 如果發承包雙方發生了爭議,任何一方可將該爭議以書面形式提交調解人,并將副本抄送另一方,委托調解人調解。

                            10.3.4 發承包雙方應按照調解人提出的要求,給調解人提供所需要的資料、現 場進入權及相應設施。

                            10.3.5 調解人應在收到調解委托后 28 天內或由調解人建議并經承包雙方認可 的其他期限內提出調解書,發承包雙方接受調解書的,經雙方簽字后作為合同的補 充文件,對承包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雙方都應立即遵照執行。

                            10.3.6 當發承包雙方中任一方對調解人的調解書有異議時,應在收到調解書后 28 天內向另一方發出異議通知,并應說明爭議的事項和理由,但除非并直到調解書 在協商和解或仲裁裁決、訴訟判決中作出修改,或合同已經解除,承包人應繼續按 照合同實施工程。

                            10.3.7 當調解人已就爭議事項向發承包雙方提交了調解書,而任一方在收到調 解書后28天內均未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時,調解書對發承包雙方應均具有約束力。

                            10.4.1 發承包雙方的協商和解或調解均未達成一致意見,其中的一方已就此爭 議事項向合同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同時通知另一方。

                            10.4.2 仲裁或訴訟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進行,但發包人、承包人、調解人各自的義務不得因在工程實施期間進行仲裁或訴訟而有所改變。當仲裁或訴訟是在仲裁 機構或人民法院要求停止施工的情況下進行時,承包人應對合同工程采取保護措施, 由此增加的費用應由雙方根據生效裁決或判決結果按比例承擔。

                            10.4.3 在規定的期限之內,暫定或和解協議或調解書已經有約束力的情況下, 當發承包中一方未能遵守暫定達成和解協議或調解書意見時,另一方可在不損害他 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情況下,將未能遵守暫定或不執行和解協議或調解書達成 的事項提交仲裁或訴訟。

                            10.4.4 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雙方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 調解不成,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適用于編制項目清單、編制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時使用,其中 A10、A11、A18、 A19、A20 為選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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