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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云電競官網最高法院宣判史上補償額最高損害貿易奧秘案『附訊斷書全文』

    作者:小編    發布時間:2023-08-07 08:16:18    瀏覽量:

      2月29日,人民法院史上判決賠償額最高的侵害商業秘密案件落下帷幕。最高人民法院對嘉興市中華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嘉興中華化工公司)等與王龍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王龍集團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上訴案進行宣判,判決被訴侵權人王龍集團公司等賠償技術秘密權利人

      “香蘭素”是全球廣泛使用的香料。本案原告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新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欣晨公司)共同研發出生產香蘭素的新工藝,并作為技術秘密加以保護,相關香蘭素生產技術和工藝曾獲浙江省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中國輕工業聯合會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等獎項。在本案侵權行為發生前,嘉興中華化工公司是全球最大的香蘭素制造商,占據全球香蘭素市場約60%的份額。

      2010年,嘉興中華化工公司前員工、被告傅祥根從被告王龍集團公司獲得報酬后,將“香蘭素”技術秘密披露給王龍集團公司監事、寧波王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王龍科技公司)董事長、本案被告之一王,并進入被告王龍科技公司的香蘭素車間工作。2011年6月起,王龍科技公司開始生產香蘭素,短時間內即成為全球第三大香蘭素制造商。2015年,被告喜孚獅王龍香料(寧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喜孚獅王龍公司)成立,持續使用王龍科技公司作為股權出資的香蘭素生產設備生產香蘭素。

      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非法獲取“香蘭素”技術秘密后,從2011年6月開始生產香蘭素并持續至今,其實際年生產香蘭素至少在2000噸,占據全球10%的市場份額。同時,上述被告侵害涉案技術秘密生產的香蘭素產品銷售地域遍及全球主要市場,并對標嘉興中華化工公司爭奪客戶和市場。由于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等系非法獲取涉案技術秘密,沒有實質性的研發成本投入,能以較低價格銷售香蘭素產品,對嘉興中華化工公司的原有國際和國內市場形成了較大沖擊,導致嘉興中華化工公司的全球香蘭素市場份額從60%滑落到50%。

      2018年,嘉興中華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認為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王侵害其享有的“香蘭素”技術秘密,請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5.02億元。一審法院認定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構成侵犯涉案部分技術秘密,判令其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維權費用50萬元。同時,一審法院在訴中裁定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停止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生產香蘭素,但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實際并未停止其使用行為。

      除王外,本案各方當事人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中,嘉興中華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將其賠償請求降至1.77億元(含合理開支)。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二審認定,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王侵犯涉案全部技術秘密。根據權利人提供的經濟損失相關數據,綜合考慮侵權行為情節嚴重、涉案技術秘密商業價值極大、王龍科技公司等侵權人拒不執行生效行為保全裁定等因素,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述各侵權人連帶賠償技術秘密權利人1.59億元(含合理維權費用349萬元)。

      本案因權利人起訴所主張的損害賠償數額僅計算至2017年底,而當時的法律并未規定懲罰性賠償,故本案未能適用懲罰性賠償。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指出,權利人對本案各被告2018年以后的持續侵權行為可以依法另行尋求救濟。

      據了解,本案判決結果彰顯了最高人民法院嚴格依法保護知識產權、嚴厲打擊惡意侵權行為的鮮明司法態度。除根據案件事實依法判決賠償1.59億元之外,最高人民法院還判令以侵權為業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承擔連帶責任,精準有效打擊了企業負責人以企業為侵權工具的違法行為,讓侵權行為主導者付出沉重代價。此外,因涉案侵害技術秘密行為情節惡劣、后果嚴重,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將相關涉嫌犯罪線索材料移送門處理。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龍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小曹娥鎮方家路v

      上訴人(原審被告):寧波王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余姚經濟開發區濱海新城朗海北路**v

      上訴人(原審被告):喜孚獅王龍香料(寧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小曹娥鎮朗海北路**

      上訴人嘉興市中華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嘉興中華化工公司)、上訴人上海欣晨新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欣晨公司)與上訴人王龍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王龍集團公司)、上訴人寧波王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王龍科技公司)、上訴人喜孚獅王龍香料(寧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喜孚獅王龍公司)、上訴人傅祥根、被上訴人王因侵害技術秘密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的(2018)浙民初2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1月24日就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二審提交的新證據等問題舉行庭前會議;于2020年12月15日就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與王二審提交的新證據等問題舉行庭前會議;于2020年12月16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嘉興中華化工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孔繁文、李紅,上訴人上海欣晨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秋林,上訴人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與被上訴人王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毛愛東,上訴人王龍集團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瀚,上訴人王龍科技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永華,上訴人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與被上訴人王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盧楠,上訴人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與被上訴人王共同委托的專家輔助人盧志明到庭參加了訴訟開云電競官網。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上訴請求:(一)依法改判原審判決第一項,判令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王停止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原審判決附件2(即本判決附件1)所示設備圖和工藝流程圖記載的技術秘密;(二)依法改判原審判決第二項,判令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王賠償經濟損失175287031.92元,合理支出2483196元,合計177770227.92元;(三)判令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王負擔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一)原審判決認為本案應適用2017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屬于法律適用錯誤。被訴侵權行為最早發生在2011年,直至原審判決作出時的2020年4月24日,被訴侵權行為仍在持續進行,故本案應適用2019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2019年反不正當競爭法)。(二)原審判決認為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沒有在舉證期限內申請現場勘驗,因此僅根據現有證據認定涉案技術秘密的侵權使用情況,屬于法律適用錯誤,進而導致事實認定不清。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出了現場勘驗申請。原審判決僅因為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沒有在舉證期限內申請現場勘驗,就拒絕進行現場勘驗,于法無據,并直接導致原審判決對涉案技術秘密侵權使用情況的事實認定不清。換言之,原審判決錯誤地認定了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王僅使用了原審判決附件3所示的17張設備主圖和5張工藝流程圖。實際上,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王非法獲取的記載涉案技術秘密的全部圖紙均已被非法使用。(三)原審判決認為王沒有侵害涉案技術秘密,事實認定錯誤。王龍科技公司系專為侵害涉案技術秘密而設立,應在王龍科技公司之外另行追究其股東王的侵權連帶責任。王龍科技公司與王龍集團公司共同實施了獲取、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因此,王也實施了獲取、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應一并追究其侵權責任。(四)原審判決采用法定賠償方式確定賠償數額僅為300萬元,存在事實認定錯誤,并導致法律適用錯誤。二審庭審中,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明確:由于二審訴訟產生了新的合理開支,第二項上訴請求中的合理開支有相應的增加,但是增加后其所主張賠償總額仍為177770227.92元。

      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及王辯稱:(一)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提起本案訴訟已超過訴訟時效并構成重復訴訟,上海欣晨公司無權提起本案訴訟。(二)涉案技術信息不構成技術秘密。(三)即便涉案技術信息構成技術秘密,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及王亦未實施侵害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故不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四)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及王即便承擔賠償責任,原審法院確定的賠償數額也過高。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的上訴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第二項,改判駁回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全部訴訟請求,并負擔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一)原審法院對本案關鍵事實認定錯誤。1.原審法院關于傅祥根將存有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技術資料的U盤交給馮xx,再由馮xx轉交給王的事實認定錯誤。2.嘉興中華化工公司涉嫌對馮xx進行賄賂,馮xx存在虛假陳述的重大嫌疑,其在公安機關的陳述及在原審法院出庭作證的證言不應作為定案證據。(二)涉案技術秘密不成立。1.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沒有對涉案技術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2.涉案技術秘密屬于公開的信息或比較容易獲得的信息,不具備商業秘密的法定構成要件。(三)無論涉案技術秘密是否成立,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均未實施侵權行為。1.傅祥根到王龍科技公司工作,并不為法律所禁止,其在工作中利用自己的勞動技能提供勞動是一種正常行為。2.傅祥根不存在復制馮xx提交的圖紙電子版本的可能性。3.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提交的證據并不能證明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侵害了涉案技術秘密。(四)上海欣晨公司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且其不存在實際損失。(五)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的起訴已經超出訴訟時效。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自2010年就認為其包括涉案技術秘密載體的圖紙等香蘭素生產技術被竊取,并起訴馮xx侵權,王龍集團公司作為該案第三人參加訴訟,但嘉興中華化工公司隨后撤訴。2015年嘉興中華化工公司再次起訴傅祥根、王、王龍科技公司、王龍集團公司侵害其商業秘密。這表明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自2010年就知道其商業秘密被侵害,故其提起本案訴訟已超出訴訟時效。不論上海欣晨公司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被訴侵權行為發生后,從未主張權利,其提起本案訴訟亦超出訴訟時效。(六)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的起訴構成重復起訴。(七)原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明顯偏高。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主張涉案技術秘密即香蘭素生產工藝的研發費用為500萬元,案外人浙江嘉興中華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嘉興中華化工集團公司)支付了200萬元,嘉興中華化工公司僅支付了300萬元,少于原審判決確定的350萬元賠償數額。同時,即便原審法院認定的侵權成立,嘉興中華化工公司的實際損失也遠少于其支付的研發費用。(八)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不存在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涉案技術秘密的侵權行為。即使原審法院認定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實施了“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該“獲取”行為也不可能是一個持續行為。傅祥根作為一個自然人,也不具備“使用”涉案技術秘密進行生產的可能,原審判決不具備可執行性。(九)原審判決對訴訟費用的分擔比例不當。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訴訟請求賠償數額過高,其起訴并請求過高賠償數額具有一定主觀惡意,導致本案訴訟費用過高,故應由其負擔大部分訴訟費用。

      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辯稱:(一)涉案技術信息構成技術秘密,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及王實施了侵害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給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二)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提起本案訴訟未超過訴訟時效,也不構成重復訴訟,上海欣晨公司具有提起本案訴訟的主體資格。(三)原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較低。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的上訴主張依據不足,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向原審法院起訴,原審法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起訴請求:(一)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王立即停止一切侵害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商業秘密的行為;(二)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王賠償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經濟損失,包括為調查、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共計502000000元;(三)本案訴訟費用由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王負擔。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在原審庭審中明確:第一項訴訟請求所述的商業秘密指通過其香蘭素生產設備圖、工藝管道及儀表流程圖直接體現的技術信息,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王的侵權行為包括獲取、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第二項訴訟請求所述的賠償數額包括侵權損害賠償499516804元,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為調查、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費用2483196元,由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王、傅祥根對以上損失額的93%即466860000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喜孚獅王龍公司對其中7%即35140000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嘉興中華化工公司前身為嘉興市中華化工總廠,該廠于1995年經浙江省嘉興市秀城區人民政府批準組建成立嘉興中華化工集團公司,嘉興市中華化工總廠廠名繼續保留。2003年2月19日,嘉興市中華化工總廠改制后成立嘉興中華化工公司,所有債權債務由嘉興中華化工公司承繼,其后嘉興中華化工集團公司名稱被注銷。

      嘉興中華化工公司的注冊資本5000萬元,經營范圍:年產鄰氨基苯甲醚1萬噸、氮氣288萬M3、氧氣180萬M3、氫氣720萬M3、鄰硝基苯酚600噸、甲醇(回收)1萬噸、乙醇(回收)8000噸、甲苯(回收)3.5萬噸(憑有效許可證經營)。黃樟油、愈創木酚、氯化銨、食品添加劑、香蘭素、乙基香蘭素、5-醛基香蘭素的生產(憑有效的生產許可證經營);化工產品及化工原料的銷售;乙醛酸、硫酸鈉、氯化鈉、香精的銷售;市場投資與管理;道路貨物運輸;自有房屋租賃。

      嘉興中華化工公司系全球主要的香蘭素制造商,具有較強的技術優勢。2003年1月,嘉興市中華化工總廠四分廠的“食品添加劑香蘭素”經浙江省科學技術廳認定為高新技術產品。2008年、2011年嘉興中華化工公司連續獲得浙江省科學技術廳、財政廳聯合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2010年,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被中國輕工業聯合會評為“2009年度中國輕工業香料香精行業十強企業”第一名。2011年,嘉興中華化工公司和上海欣晨公司的“香蘭素清潔生產新技術及工程應用”項目獲浙江省科學技術獎二等獎。同年,嘉興中華化工公司的“香蘭素生產綠色工藝”獲“中國輕工業聯合會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2013年,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作為完成單位的“香蘭素分離技術及工程應用”通過中國輕工業聯合會科學技術成果鑒定。

      上海欣晨公司成立于1999年11月5日,注冊資本100萬元,經營范圍:生物、化工專業領域內的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及新產品的研制。

      2002年11月22日,嘉興中華化工集團公司作為甲方與上海欣晨公司作為乙方簽訂《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及補充合同,主要內容包括:乙方以交鑰匙方式向甲方交付年產3000噸香蘭素新工藝的工藝配方、操作規程、質量控制要求、原材料質量要求、生產裝置的設計技術要求和參數等的技術資料;技術成果的歸屬由乙方所有;專利權歸甲方共同申請并所有;項目中的技術資料由雙方共有;工業化項目工程設計、設備非標設計由雙方協商指定相當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正規系統設計,設計費由甲方支付。合同約定的研究開發經費及報酬500萬元由嘉興中華化工集團公司、嘉興中華化工公司先后付清。

      2006年9月26日,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嘉興中華化工公司委托上海欣晨公司在已有研發成果基礎上,設計采用乙醛酸法生產香蘭素新工藝的生產線。該合同還約定:由上海欣晨公司在合同簽訂240天內向嘉興中華化工公司交付可行性研究報告、工藝流程圖、設備布置圖、設備一覽表、非標設備條件圖、土建基礎施工圖,以及工藝、土建、儀表、電器、公用工程等全套工程設計文件;相關技術僅在甲方(嘉興中華化工公司)用乙醛酸法生產甲基香蘭素車間內使用;相關技術屬雙方共有。

      2007年2月8日,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經濟貿易局批復同意嘉興中華化工公司擴建年產10000t/a合成香料(乙醛酸法)新技術技改項目,項目建設期1年。同年6月19日,浙江省嘉興市環境保護局批準嘉興中華化工公司1萬噸合成香料(乙醛酸法)新技術技改項目,新建甲基香蘭素生產裝置2套,乙基香蘭素生產裝置1套及配套設施,項目建成后產能達到甲基香蘭素9000噸/年,乙基香蘭素1000噸/年。同年10月,嘉興中華化工公司委托通州市平潮壓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制造香蘭素生產所需非標設備共199種,合同約定兩個月內交貨。設備圖由南通職大永泰特種設備設計有限公司根據嘉興中華化工公司提供的條件圖設計完成。華東理工大學工程設計研究院接受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委托,設計完成項目所需工藝管道及儀表流程圖。2007年12月,嘉興中華化工公司新技術技改項目土建、安裝工程竣工。嘉興中華化工公司于2007年12月29日前向上海欣晨公司支付了技術轉讓款350萬元。

      2008年7月16日,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簽訂《關于企業長期合作的特別合同》,約定:上海欣晨公司放棄對外一切經營業務,僅作為為嘉興中華化工公司一家進行技術研發的企業,在合同規定的合作期間研發的所有技術成果知識產權歸嘉興中華化工公司所有,合同期十年;雙方合作之前簽署所有技術合同履行、結算與新的合作合同無關。

      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主張其共同研發了乙醛酸法制備香蘭素的新工藝,包括縮合、中和、氧化、脫羧等反應過程,還包括愈創木酚、甲苯、氧化銅和乙醇的循環利用過程。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主張的技術秘密包括六個秘密點:1.縮合塔的相關圖紙,主要包括縮合塔總圖以及部件圖,還包括縮合液換熱器、木酚配料釜、縮合釜、氧化中間釜。2.氧化裝置的相關圖紙,主要包括氧化釜總圖及部件圖,還包括亞銅氧化釜、氧化液槽、氧化亞銅料斗、填料箱。3.粗品香蘭素分離工藝及設備,主要設備包括甲苯回收塔、甲苯蒸餾塔、脫甲苯塔、脫苯塔、苯脫凈分層器、香蘭素溶解槽/廢水中和槽/甲醇回收溶解槽、脫苯塔再沸器、甲苯冷凝器、二結冷凝器、甲苯回收冷凝器、甲醇回收冷凝器、脫甲苯冷凝器。原審庭審中,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明確放棄該秘密點中關于工藝部分的權利主張。4.蒸餾裝置的相關圖紙,主要包括蒸餾裝置總圖及部件圖,還包括甲醇塔、冷水槽/熱水槽/洗滌水槽、香油萃取甲苯分層塔、水洗槽、頭結過濾器/香油頭結過濾器、蒸餾成品槽、蒸餾頭子受器。5.愈創木酚回收工藝及相應設備,包括設備甲苯回收塔、甲苯蒸餾塔、脫水塔再沸器、脫甲苯塔、木酚塔、脫低沸物塔、托苯塔、脫水塔、汽水分離器、苯脫凈釜、木酚脫凈釜、甲苯脫凈槽、木酚脫凈釜、甲苯脫凈釜、木酚萃取分層塔、苯脫凈分層器、木酚熔解釜、低沸物冷凝器、低沸塔再沸器、甲苯冷凝器、二結冷凝器/甲苯回收冷凝器/甲醇回收冷凝器、脫甲苯冷凝器。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在訴訟中明確放棄本秘密點中關于工藝部分的權利主張。6.香蘭素合成車間工藝流程圖,包括:縮合、木酚萃取、氧化、木酚回收工段(一)、木酚回收工段(二)、亞銅分離、亞銅氧化、脫羧、香蘭素萃取、頭結、頭蒸、水沖、二蒸、二結及甲醇回收、香油頭蒸、甲苯結晶、甲苯回收、香油二蒸、醇水結晶、甲醇回收、干燥包裝、硫酸配置工段的工藝管道及儀表流程圖。

      上述技術秘密載體為:涉及58個非標設備的設備圖287張(包括主圖及部件圖)、工藝管道及儀表流程圖(第三版)25張。其中,設備圖的技術內容包括:設備及零部件的尺寸、大小、形狀、結構,零部件位置和連接關系,設備進出口位置、尺寸、設備型式,攪拌器型式和電功率,設備、零部件和連接件的材質、耐壓、耐腐蝕性、耐高溫性能、耐低溫性能等技術信息。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明確表示,設備圖涉密信息范圍僅限于其上直接記載的技術信息,不包含對應的工藝等其他技術信息。工藝管道及儀表流程圖的技術內容包括:各設備之間的位置關系和連接關系,物料和介質連接關系,控制點位置、控制內容和控制方法,標注的反應條件,基于上述連接關系形成的物料、介質的流向、控制參數等技術信息。

      自2003年起,嘉興中華化工公司先后制定了文件控制程序、記錄控制程序、食品安全、質量和環境管理手冊、設備/設施管理程序等文件。1.文件控制程序規定:將公司文件進行編號、按受控、非受控分類管理,凡與質量體系運行緊密相關的文件列為受控文件,香蘭素作業指導書上標有“受控”字樣;由文件管理員負責文件的發放、更改、回收及原件的存查管制工作;文件的發放、回收建立登記記錄;文件領用人須妥善保管領取的文件,不得涂改或擅自更改,不得私自轉讓、外借,不得改變文件的原裝訂形式,不可私自復??;由企業管理部負責管理性文件、技術部負責工藝文件管理等事項。2.記錄控制程序規定:公司人員查閱記錄時,須經保管部門主管同意;所有記錄的原件一律不予外借。3.設備/設施管理程序規定:設備動力部負責對生產、工藝設備、環境運行設備等的歸口管理,建立設備檔案;設備說明書、合格證、安裝圖及其他相關資料交設備部設備管理員歸入設備檔案。4.食品安全、質量和環境管理手冊規定:建立檔案室和檔案與信息化管理安全保密制度,設有專職檔案管理人員。5.各部門崗位職責規定:技術部負責公司產品技術文件的標準化審查工作和標準化資料的登記、備案、存放、查閱等事項。6.職工手冊規定:由安全員檢查、督促員工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嘉興中華化工公司就其內部管理規定對員工進行了培訓,傅祥根于2007年參加了管理體系培訓、環境管理體系培訓、宣傳教育培訓、貫標培訓。

      2010年3月25日,嘉興中華化工公司制定《檔案與信息化管理安全保密制度》,內容包括,對于公司紙質或電子形式存在的技術方案、操作規程、設備圖紙、實驗數據、操作記錄等作為公司涉密信息,公司所有職工必須保守秘密;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私自查閱公司檔案信息;公司工作人員發現公司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公司與接觸相關技術和操作規程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等。2010年4月起,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員工陸續簽訂保密協議,對商業秘密的范圍和員工的保密義務作了約定,傅祥根以打算辭職為由拒絕簽訂保密協議。

      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之間簽訂的《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關于企業長期合作的特別合同》均有保密條款的約定。上海欣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主要技術人員向嘉興中華化工公司出具《承諾和保證書》,保證為嘉興中華化工公司已開發的所有技術成果及其他知識產權不被泄露或披露給任何第三方。上海欣晨公司提交的《上海欣晨新技術有限公司管理條例》及其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中訂有保密條款,明確公司商業、管理及技術資料為涉密信息。

     ?。ㄋ模╆P于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王的主體情況及被訴侵權行為

      王龍集團公司成立于1995年6月8日,注冊資本8000萬元,經營范圍為食品添加劑山梨酸鉀的研發、生產,化工產品(除危險化學品)的制造、銷售等,王任監事。

      王龍科技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21日,由王與王龍集團公司共同出資成立,其注冊資本10180萬元,經營范圍包括食品添加劑山梨酸、山梨酸鉀、香蘭素、脫氫醋酸、脫氫醋酸鈉的研發、生產,羧酸及其衍生物的研發、生產等,王任法定代表人。

      寧波王龍香精香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24日,由王龍科技公司以實物方式出資8000萬元成立,經營范圍為實用香精香料(食品添加劑)的研發、生產等,主要產品為香蘭素,王任法定代表人。

      2017年6月22日,王龍科技公司將其所持有的寧波王龍香精香料有限公司51%的股權出售給凱美菱精細科學有限公司(CamlinFineSciencesLimited,以下簡稱凱美菱科學公司)與喜孚獅歐洲股份公司,王龍科技公司以設備和專利等出資,占注冊資本的49%,公司經營范圍變更為香蘭素的研發、生產、銷售和交易等。2017年7月26日,寧波王龍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企業名稱變更為喜孚獅王龍公司。

      傅祥根自1991年進入嘉興中華化工公司工作,2008年起擔任香蘭素車間副主任,主要負責香蘭素生產設備維修維護工作。

      2010年春節前后,馮xx與傅祥根、費xx開始商議并尋求香蘭素生產技術的交易機會。同年4月12日,三人前往王龍集團公司與王洽談香蘭素生產技術合作事宜,以嘉興市智英工程技術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興智英公司)作為甲方,王龍集團香蘭素分廠作為乙方,簽訂《香蘭素技術合作協議》,主要內容包括:第一條,甲方以其所持有國內外最新、最先進生產香蘭素新工藝技術為該項目入股王龍集團香蘭素分廠,甲方暫定為該項目技術價值500萬元,8%作為香蘭素產品的股份。第二條,甲方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傳授技術訣竅,使該技術順利轉讓給乙方。乙方掌握所有產品的工藝技術,包括產品工藝流程圖、設備平面布置圖、非標設備加工圖、涉及香蘭素項目的所有技術資料。第七條,甲方技術人員小組(四人)應跟乙方一起聯合,籌建該項目各種事務及籌備銷售業務渠道等,確保甲方幫助銷售一年一千噸以上銷量及各方面工作。落款處甲方由“嘉興市智英工程技術咨詢有限公司(籌)”簽章,法定代表人處由馮xx簽字,乙方由“王龍集團”簽章,保證人欄由馮xx、傅祥根、費xx簽字。

      2010年4月12日,王龍集團公司向嘉興智英公司開具100萬元銀行匯票,馮xx通過背書轉讓后支取100萬元現金支票,從中支付給傅祥根40萬元、費xx24萬元。隨后,傅祥根交給馮xx一個U盤,其中存有香蘭素生產設備圖200張、工藝管道及儀表流程圖14張、主要設備清單等技術資料,馮xx轉交給了王。2010年4月15日,傅祥根向嘉興中華化工公司提交辭職報告,同年5月傅祥根從嘉興中華化工公司離職,隨即與馮xx、費xx進入王龍科技公司香蘭素車間工作。

      2010年5月9日,王龍科技公司與案外人上海寶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簽訂買賣合同,購買一批非標壓力容器。同年6月4日,王龍科技公司與浙江杭特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特公司)簽訂買賣合同,購買一批非標設備。上述合同均約定供方按需方的工藝條件圖設計圖紙,經需方確認后按圖施工。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公安分局調取了王龍科技公司向杭特公司提供的設備圖105張,其中部分設備圖顯示設計單位為南通職大永泰特種設備設計有限公司,部分圖紙上有傅祥根、費xx簽字或“技術聯系傅工01516859xxxx王龍”字樣,傅祥根確認該移動電話號碼系其所有。同期,王龍科技公司向其他廠家購買了離心機、干燥機等設備。以上合同均已實際履行完畢。

      2011年3月15日,浙江省寧波市環境保護局批復同意王龍科技公司生產山梨酸(鉀)、醋酐、雙乙烯酮及醋酸衍生產品、香蘭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批準香蘭素年產量為5000噸。同年6月,王龍科技公司開始生產香蘭素。2013年4月,浙江省寧波市科學技術局批復對王龍科技公司“乙醛酸法新工藝技術制備香蘭素及產業化”科技項目給予經費支持,項目負責人包括王、傅祥根等三人,王龍科技公司在申報材料中自稱傅祥根曾任嘉興中華化工公司香蘭素項目技術負責人之一,參與年產1萬噸乙醛酸法合成香蘭素連續化生產線日,浙江省寧波市環境保護局批準王龍科技公司新建2套共0.6萬噸香蘭素生產裝置,香蘭素的生產采用愈創木酚乙醛酸法。王龍科技公司向該局申報的《年產6萬噸乙醛、4萬噸丁烯醛、2萬噸山梨酸鉀、0.6萬噸香蘭素生產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以下簡稱2015年環境影響報告書)包含了堿化與縮合酸化單元、木酚萃取單元、氧化單元氧化工序、氧化單元亞銅回收工序、脫羧單元、香蘭素萃取、分餾單元、香蘭素結晶和乙醇回收單元、輔助工段9張工藝流程圖。

      嘉興中華化工公司提交的損害賠償經濟分析報告結論為:假定本案侵害商業秘密成立,經濟量化分析表明,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王侵害涉案技術秘密并進入香蘭素市場,導致嘉興中華化工公司遭受重大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于本報告估算的7.9億元的價格侵蝕影響。

      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為本案一審訴訟支付律師代理費200萬元,為制作損害賠償經濟分析報告支付7萬美元。

      2010年6月14日,嘉興中華化工公司向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起訴馮xx侵害其商業秘密,王龍集團公司為該案第三人。同年11月12日,嘉興中華化工公司以“本案可能涉及刑事案件”為由撤回起訴。

      2016年1月5日,嘉興中華化工公司向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起訴王龍科技公司、王、傅祥根侵害其商業秘密,指控以王為發明人、王龍科技公司為申請人的“一種香蘭素的乙醛酸法生產工藝”發明專利申請侵害了嘉興中華化工公司關于香蘭素制造方法的商業秘密,其在該案中主張的秘密點為乙醛酸法制備香蘭素生產工藝中的縮合技術、氧化技術、脫羧技術。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王龍科技公司、王、傅祥根構成對嘉興中華化工公司商業秘密的侵害,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浙0402民初45號民事判決,判令王龍科技公司、王、傅祥根停止侵害行為,共同賠償嘉興中華化工公司損失50萬元。該案二審期間,馮xx向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公安分局大橋派出所反映情況,并提交了U盤和香蘭素設備圖、工藝管道和儀表流程圖、香蘭素技術合作協議、銀行匯票等材料。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有新證據顯示案件涉及經濟犯罪嫌疑,遂作出(2016)浙04民終2304號民事裁定,撤銷該案一審判決,駁回嘉興中華化工公司的起訴,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2017年6月14日,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公安分局作出嘉南公(大刑)立字[2017]11823號立案決定書,對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被侵害商業秘密案予以立案偵查。2020年1月7日,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公安分局以“對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強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二年內仍然不能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作其他處理”為由,決定撤銷該案。

      2017年12月5日,根據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公安分局的委托,上海市科技咨詢服務中心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所出具了三份鑒定意見書:(一)[2017]滬科咨知鑒字第48-1號《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意見書》,委托鑒定事項為嘉興中華化工公司主張的技術秘密是否構成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鑒定意見為嘉興中華化工公司“香蘭素制備工藝”中(1)香蘭素縮合反應關鍵工藝、(3)氧化銅化學氧化回收工藝、(4)連續式縮合反應塔裝置、(5)連續式氧化釜裝置、(6)香蘭素蒸餾裝置、(7)香蘭素生產設備技術圖紙在2015年5月30日和2017年8月21日之前分別構成不為公眾所知的技術信息;(2)氧化銅化學氧化工藝不構成不為公眾所知的技術信息。上海市浦東科技信息中心出具的檢索結論為,除查新點(2)氧化銅化學氧化工藝被公開外,其余查新點均未查到有相同文獻報道。(二)[2017]滬科咨知鑒字第48-2號《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意見書》,委托鑒定事項為王龍科技公司發明專利申請是否包含嘉興中華化工公司技術秘密點,結論為王龍科技公司的發明專利申請部分披露了秘密點(1)香蘭素縮合反應關鍵工藝中的部分技術,其他秘密點沒有披露。(三)[2017]滬科咨知鑒字第48-3號《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意見書》,委托鑒定事項為嘉興中華化工公司香蘭素新工藝生產設備圖秘密點鑒定,以及馮xx提供的圖紙是否包含上述秘密點,結論為馮xx提供的設備圖紙“縮合塔7張”“蒸餾裝置15張”“氧化釜12張”分別與嘉興中華化工公司的對應圖紙相同,包含了上述秘密點(4)(5)(6)(7)。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應適用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上海欣晨公司作為涉案技術信息的共有人,有權與嘉興中華化工公司共同提起訴訟,系本案適格原告。本案未超過訴訟時效,亦未構成重復起訴。涉案技術信息系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具備商業秘密的法定構成要件,構成商業秘密并應受法律保護。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獲取的技術秘密包括185張設備圖和15張工藝流程圖(詳見原審判決附件2,即本判決附件1),侵權使用的涉案技術秘密包括17個設備的設計圖和5張工藝流程圖(詳見原審判決附件3,即本判決附件2)。

      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傅祥根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涉案技術秘密,并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該技術秘密的行為,喜孚獅王龍公司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均侵害了涉案技術秘密,構成不正當競爭,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其中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傅祥根基于共同實施的侵權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喜孚獅王龍公司基于其實施的使用行為,承擔部分連帶責任。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要求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停止侵害其技術秘密并賠償損失的訴請于法有據。王的行為并未明顯超出其法定代表人職務行為的范疇,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關于王構成共同侵權并應承擔侵權責任的主張依據不足。

      關于賠償數額,根據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綜合考量涉案技術秘密的商業價值、侵權行為的性質、規模、持續時間及損害后果等因素,本案適用法定賠償方式,酌情確定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傅祥根連帶賠償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及維權費用50萬元,喜孚獅王龍公司對上述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的7%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原審法院判決:(一)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即停止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涉案設備圖和工藝管道及儀表流程圖記載的技術秘密(詳見原審判決附件2、3,即本判決附件1、2);該停止侵害的時間持續到涉案技術秘密已為公眾所知悉時止。(二)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傅祥根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嘉興中華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合理維權費用50萬元,共計350萬元;喜孚獅王龍公司對其中7%即24.5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駁回嘉興中華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2551800元,由嘉興中華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負擔1258109元;由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傅祥根負擔1293691元,喜孚獅王龍公司對其中90558元承擔連帶責任;鑒定人員出庭費用20000元(已由嘉興中華化工公司墊付給鑒定機構),由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負擔。

      本院二審審理期間,嘉興中華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為證明其因被訴侵權行為遭受的損失,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及王因侵權所獲利益,以及嘉興中華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為制止侵權支付的合理費用,提交了如下新證據:

      證據2:上海市張江公證處(2020)滬張江證經字第11504、11506號、第11507號、第11508號、第11509號、第11510號、第11511號公證書,系從原審證據87中隨機抽取2011-2017年期間嘉興中華化工公司香蘭素產品每月兩筆即每年24筆銷售轉賬憑證及并計算出平均單價統計表后形成的公證書。為進一步補充證明原審證據87,嘉興中華化工公司提交了證據2-1,即嘉興中華化工公司隨機抽取的2009-2010年期間其香蘭素產品每月兩筆即每年24筆銷售轉賬憑證及,以及由此計算得出的嘉興中華化工公司2009-2010年期間香蘭素產品銷售平均單價統計表。為進一步補充證明證據2-1,嘉興中華化工公司提交了證據2-2,對上述證據2-1的形成過程、原件與復印件的真實性等事項進行了公證,并形成了上海市張江公證處(2020)滬張江證經字第12140號公證書和第12141號公證書。

      證據7:嘉興中華化工公司2009-2017年香蘭素數量金額明細表、隨機抽取的每月一筆轉賬憑證及其生產成本結算表、原材料分配表。為補充證明證據7中香蘭素數量金額明細表的真實性,嘉興中華化工公司提交了證據7-1,對上述證據7的形成過程、原件與復印件的真實性等事項進行了公證,并形成了上海市張江公證處(2020)滬張江證經字第12319號公證書。

      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與王在本院指定舉證期限內并未提交新證據,故本院在舉證期限屆滿后,于2020年11月24日舉行庭前會議,組織各方當事人就嘉興中華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二審提交的新證據進行質證。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與王對嘉興中華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二審新提交證據發表的質證意見為:認可上述新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但是不認可其關聯性,這些證據不能準確地反映嘉興中華化工公司和上海欣晨公司主張的侵權損失。此外,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與王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在本次庭前會議中明確表示其在二審程序中沒有新證據提交。本院遂決定于2020年12月16日開庭審理本案并依法告知各方當事人。但是,在二審庭審前夕,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與王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交了如下新證據:

      證據2:三份采購合同,用以證明根據合同約定王龍科技公司只需向杭特公司提供設備草圖,設備生產工藝圖由杭特公司設計。

      證據3:碩士論文《乙醛酸法香蘭素新工藝技術研究》,用以證明香蘭素乙醛酸法主干生產工藝和主要生產設備的布置連接關系在2003年已經為公眾所知。

      證據4:化工設備圖冊、化工設備結構圖冊、管殼式換熱器國家標準,用以證明早在1974年就已經大量存在與嘉興中華化工公司香蘭素生產線主要設備結構組成相同、尺寸和開口位置相似的設計,嘉興中華化工公司的設備圖紙不構成技術秘密。

      證據5:化工制圖(華東化工學院、武漢化工學院),用以證明化工生產中設備的設計規范,只要提出基本要求,就可以畫出相應的施工圖,常見化工設備并不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內容。

      證據6:王龍科技公司2014年9月提交的《寧波王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產6萬噸乙醛、4萬噸丁烯醛、2萬噸山梨酸鉀、0.6萬噸香蘭素生產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以下簡稱2014年環境影響報告書),用以證明王龍科技公司香蘭素生產線主要工序和設備(木酚回收利用工序)與嘉興中華化工公司不同。

      本院將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與王二審提交的上述新證據轉交給嘉興中華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并于2020年12月15日組織雙方當事人就上述新證據進行質證。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與王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明確表示,上述證據4中僅保留化工設備圖冊,其證明目的不變,并進一步補充提交了以下新證據,用以證明被訴香蘭素制造技術與嘉興中華化工公司主張的涉案技術秘密不同:

      證據7:浙江省余姚市公證處制作的(2020)浙余證民字第2226號、第2227號、第2228號公證書復印件。

      證據8:化工設備圖冊中部分圖紙的復印件,以及嘉興中華化工公司所主張設備與證據8的對比分析表。

      嘉興中華化工公司和上海欣晨公司對上述證據的質證意見為:上述證據均不屬于二審新證據,且明顯超出舉證期限,故不應被接受并考慮。具體來說,證據1因無原件無法核對真實性,且與香蘭素的生產無關,故不認可其與本案的關聯性;證據2存在原件與復印件不一致的情形,且原審法院調取的證據有五份合同,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與王僅提交了其中的三份合同,存在不完整提交合同證據的情形;證據3論文公開了使用改性片麻巖作為催化劑及利用空氣作為氧化劑的催化氧化法,與涉案技術秘密采用硫酸銅化學氧化法的工藝不同;證據4存在原件與復印件不一致的情形,且無具體公開時間,所有圖紙均與香蘭素生產無關,同時其未完整公開涉案香蘭素的生產工藝;證據5中武漢化工學院編制的“化工制圖”無原件故不認可其真實性,認可華東化工學院編制的“化工制圖”的真實性和公開性,同時上述“化工制圖”中的所有設備圖、流程圖等均與香蘭素生產無關,且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與王未提交上述“化工制圖”中與涉案香蘭素生產工藝的技術比對說明;證據6沒有原件,且與公安機關調取的2015年環境影響報告書不一致,如證據6記載時間是2014年9月版,而公安機關調取的2015年環境影響報告書為2015年4月版,且兩者在具體數據上也有差異,故不認可其線僅為復印件,且在二審庭審對其進行質證時仍未提供原件,同時該證據中的照片僅為設備外表,無法得知其準確的尺寸和內部結構,故無法將其與涉案香蘭素生產工藝進行比對;證據8認可真實性,但無法確定其公開時間,且所有圖紙均與香蘭素生產無關,其未完整公開香蘭素的生產設備及工藝;證據9認可真實性,但該環境影響報告表為2019年9月編制,其涉及的技術內容和設備與涉案香蘭素生產工藝技術的相關性不大。

      針對嘉興中華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就上述證據4、5的質證意見,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與王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稱,上述證據4及證據5中華東化工學院編制的“化工制圖”原件有不同來源,而其提交的復印件所依據的原件與其帶到法庭的原件因來源不同,故其中的手寫部分確有不同。

      本院對各方當事人二審提交的新證據的認證意見為:(一)嘉興中華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二審提交的七份新證據均在舉證期限內提交,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證明其因被訴侵害涉案技術秘密行為所遭受的損失,與本案爭議焦點具有關聯性,且其真實性、合法性亦得到各方當事人的認可,故本院予以采納。(二)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與王均未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交新證據,同時上述證據1無法核對真實性,且與香蘭素的生產無關;證據2存在原件與復印件不一致的情形,且無法實現其證明目的;證據3公開的技術與涉案工藝不同;證據4與證據5中華東化工學院編制的“化工制圖”雖然存在原件與復印件不一致的情形,但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王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的解釋尚屬合理,本院對其線中華東化工學院編制的“化工制圖”均與香蘭素生產無關,同時證據5中武漢化工學院編制的“化工制圖”無原件故不能確認其線沒有原件,且與公安機關調取的2015年環境影響報告書不一致,故無法確認其線無法完整展示涉案香蘭素生產工藝;證據8與香蘭素生產無關;證據9因編制時間為2019年9月,與本案缺乏足夠關聯性。因此,本院對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與王二審提交的新證據均不予采信。

      在本院庭審過程中,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與王的專家輔助人盧xx到庭,就涉案香蘭素生產技術及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與王二審提交的相關證據進行了說明,并接受了各方當事人及法庭的詢問。

      此外,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提交的原審證據78為嘉興中華化工公司2008-2017年產品銷售毛利數據;原審證據87為嘉興中華化工公司2008-2017年香蘭素銷售明細賬,系為補強其原審證據78中的銷售數量和銷售單價,以證明原審證據78中銷售數量的線為“關于中華化工等訴王龍集團等侵害商業秘密案的損害賠償的經濟分析報告”。上述證據均系用以證明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因涉案技術秘密被侵害受到的損失或者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王因侵害涉案技術秘密所獲利益。為了進一步補強原審證據87,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二審提交了新證據2、2-1、2-2,即2009-2017年期間嘉興中華化工公司香蘭素產品每月兩筆銷售轉賬憑證及其所附、平均單價統計表,進一步證明原審證據78中銷售單價的線中單位成本的真實性,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二審提交了新證據7及7-1,即嘉興中華化工公司2009-2017年期間香蘭素數量金額明細表、隨機抽取的每月一筆轉賬憑證及其生產成本結算表、原材料分配表。原審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審證據78、87系單方制作證據,在缺少稅務、審計報告等客觀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不足以確定其數據的真實性,但對于嘉興中華化工公司的銷售數量和銷售單價具有一定參考作用,故對原審證據78、87予以認定;對原審證據89的形式真實性予以認定,但認為原審證據89不能實現其證明目的。對此,本院經審查認為,雖然原審證據78、87中包含有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自制的證據,但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二審已經提交了新證據補充證明原審證據78、87的真實性,且該新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該新證據可以采信。同時,考慮侵害技術秘密類案件中普遍存在的當事人舉證能力有限的現實狀況、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的實際舉證能力和具體舉證情況、本案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情況等因素,本院對上述原審證據78、87予以采納,對原審證據89所記載的價格侵蝕情況開云電競官網,本院也將客觀展示。

      根據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提交的二審證據2、2-1、2-2、7、7-1及原審證據78、87、89,按照價格侵蝕的計算方,2011-2017年期間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因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及喜孚獅王龍公司的被訴侵權行為對嘉興中華化工公司香蘭素產品的價格侵蝕導致的損害高達790814699元。

      2019年1月30日,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向原審法院申請行為保全,請求責令:1.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技術秘密;2.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王不得向他人,尤其是不得向凱美菱科學公司披露涉案技術秘密;3.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王不得允許他人,尤其是不得允許凱美菱科學公司使用涉案技術秘密。2020年4月24日,原審法院在作出原審判決的同時,一并作出(2018)浙民初25號之一民事裁定。該裁定記載:雖然原審判決已經責令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停止侵害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但因原審判決尚未生效,不能立即發生制止侵權行為的效果,尚無法避免嘉興中華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損失的擴大;本案不存在可能給社會公眾利益造成損害的情形。綜合考慮全案因素,本案存在責令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立即停止侵害行為的必要性。因此,原審法院裁定:(一)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生產香蘭素的行為;(二)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不得向他人披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三)駁回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的其他行為保全申請。涉案技術秘密具體范圍見原審判決附件2(即本判決附件1),以上行為保全措施效力維持至本案判決生效時止。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上述裁定作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依法申請復議,該裁定為生效裁定。

      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在二審庭審中有如下陳述:(一)香蘭素的市場需求量相對穩定,每年的全球需求量基本保持在兩萬噸左右。在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生產香蘭素之前,全球兩大香蘭素生產商占據90%左右的市場份額,其中嘉興中華化工公司占據全球香蘭素市場60%左右的份額;法國一家生產商占據30%左右的市場份額。(二)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生產香蘭素之后,很快就占據了10%左右的全球香蘭素市場份額,嘉興中華化工公司的市場份額則下降到50%左右。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侵害涉案技術秘密生產的香蘭素產品銷售地域非常廣,遍布美洲、歐洲、亞洲等全球主要市場,且其針對的消費群體、市場范圍主要對標嘉興中華化工公司的香蘭素產品。由于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沒有投入研發成本,故能面向全球市場低價銷售香蘭素,導致嘉興中華化工公司的市場收入嚴重下滑。(三)在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的香蘭素產品投放國際市場后,上述法國廠家曾在歐洲起訴嘉興中華化工公司及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的香蘭素生產設備侵害其專利權,嘉興中華化工公司積極應訴,該法國廠商敗訴。在該案中,該法國廠家提交的證據顯示,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自認其香蘭素生產設備與嘉興中華化工公司的香蘭素產品生產設備相同。(四)傅祥根到王龍集團公司工作后,短期內嘉興中華化工公司多名與香蘭素生產技術相關的員工也到王龍集團公司工作,幫助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實現了香蘭素產品的量產。(五)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于2018年5月提起本案原審訴訟,其在本案中主張的賠償數額僅計算至2017年底,不包括被訴侵權行為2018年以來持續至今給其造成的損失。(六)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在本案中未主張銷毀記載有涉案技術秘密的相關載體,也未主張銷毀相關模具等生產設備。(七)香蘭素的化學合成方法主要包括亞硝基法和乙醛酸法,目前乙醛酸法系生產香蘭素的主流方法。乙醛酸法生產香蘭素的整個過程大體上可以分為兩個階段:合成(制備)階段和后處理(精制)階段。其中合成階段最為重要,其所解決的是香蘭素產品從無到有的問題,并在很大程度決定了后處理階段香蘭素產品的純度高低。根據反應原理,乙醛酸法生產香蘭素的合成階段包括三個步驟:縮合、氧化和脫羧。涉案技術秘密是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共同自主研發的乙醛酸法制備香蘭素新工藝,創造性地采用了化學氧化法。相對于傳統的“催化氧化法”,新工藝具有反應條件溫和、反應終點更易控制、副反應少的優點,屬于創新技術。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及王對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的上述陳述當庭未明確表示反對或否認。

      2011年3月15日浙江省寧波市環境保護局批復同意王龍科技公司香蘭素年產量為5000噸,2015年8月18日該局又批準王龍科技公司新建2套共6000噸香蘭素生產線。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提交的原審證據74第410頁表明,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曾自述其2013年的香蘭素產量為2000噸。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與王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于2020年11月24日接受本院詢問及2020年12月16日二審庭審時均陳述,被訴侵權行為目前仍在繼續實施中。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二審提交的新證據4也表明,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2018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銷售香蘭素2263噸;新證據5表明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2019年生產香蘭素3185噸,2020年1-9月生產香蘭素1976噸;新證據3表明喜孚獅王龍公司具有代表性的銷售價格為每公斤8.75美元,即每噸8750美元,換算為人民幣約為每噸57619元。

      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在二審庭審中計算損害賠償數額時,主張按照嘉興中華化工公司香蘭素產品2011-2017年期間的營業利潤計算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及喜孚獅王龍公司侵害涉案技術秘密的獲利乘以1.5倍來確定賠償數額,具體而言,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及喜孚獅王龍公司2011-2017年期間每年的香蘭素產品按2000噸計算,乘以嘉興中華化工公司同期香蘭素產品的營業利潤總額為116804409.00元,再乘以1.5倍得出損害賠償總額175206613.50元。

      本院另查明:寧波王龍香精香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20日;喜孚獅王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20年10月9日由王變更為周萬根。上述事實有喜孚獅王龍公司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予以證實。原審判決錯誤認定寧波王龍香精香料有限公司成立時間為2017年2月24日,本院予以糾正。

      本院認為:根據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并結合已查明事實,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本案應該如何適用法律;(二)上海欣晨公司是否有權提起本案訴訟;(三)本案訴訟請求是否已過訴訟時效;(四)本案是否構成重復起訴;(五)涉案技術信息是否構成技術秘密;(六)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及王(以下簡稱王龍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是否實施了侵害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七)原審法院確定損害賠償責任、維權費用及訴訟費分擔是否恰當。

      法律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溯及既往為例外。本案中,在被訴侵害技術秘密的行為持續期間,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反不正當競爭法于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原審法院于2018年5月立案受理本案原審訴訟,其審理的被訴侵權行為發生在2019年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之前。雖然被訴侵害涉案技術秘密行為目前仍在繼續實施中,即被訴侵權行為作為一個未間斷的行為已經持續至2019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實施期間,但鑒于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僅針對2019年反不正當競爭法施行前的被訴侵權行為提起原審訴訟,特別是其主張的損害賠償責任計算期間并不包括自2018年持續至今的被訴侵權行為,且適用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當時有效的相關法律足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故原審法院依據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審理本案并無不當。

      因此,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有關原審法院適用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構成法律適用錯誤及本案應適用2019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上訴主張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商業秘密是一種法律保護的民事權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睋?,如果數個民事主體共有民事權利,該共有民事權利被侵害時,該數個民事主體可以作為共同原告提起民事訴訟。

      本案中,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主張的技術秘密為乙醛酸法制備香蘭素新工藝的生產設備圖和工藝管道及儀表流程圖。從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2006年9月26日簽訂的《技術轉讓合同》的相關內容來看,嘉興中華化工公司委托上海欣晨公司在前期香蘭素生產新工藝研發的基礎上進行工程設計,上海欣晨公司負責交付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工藝流程圖、設備布置圖、設備一覽表、非標設備條件圖等全套工程設計文件,項目中的技術資料由雙方共有,技術成果后續改進工作由雙方完成,后續改進成果屬于雙方。涉案設備圖主要是根據合同約定的條件圖來設計,故設備圖的技術信息也屬于合同項下的技術資料,其與工藝流程圖均應由嘉興中華化工公司和上海欣晨公司雙方共有。雖然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在2008年7月16日簽訂的《關于企業長期合作的特別合同》約定合作期間的知識產權成果歸嘉興中華化工公司所有,但指向的是該合同履行期間內研發的技術成果,與雙方之前簽署的技術合同履行、結算并無直接關聯性,并不改變涉案技術秘密的權利歸屬。

      因此,上海欣晨公司與嘉興中華化工公司為涉案技術秘密的共同權利人,有權共同提起本案訴訟,原審法院認定上海欣晨公司系本案適格原告并無不當。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有關上海欣晨公司無權提起本案訴訟的上訴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笨梢?,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通常是債權請求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等絕對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因此,本案嘉興中華化工公司和上海欣晨公司關于停止侵害其商業秘密的訴訟請求不適用訴訟時效。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币话愣?,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應當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被侵害的權利范圍、侵害人及侵害行為之時開始計算。

      本案中,從查明的事實和嘉興中華化工公司維權過程來看,香蘭素生產技術內容較為復雜,包含諸多技術信息,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對于其技術秘密受到侵害的范圍、途徑和具體侵權主體的認知實際上存在一個漸進的過程。雖然嘉興中華化工公司曾于2010年提起訴訟,但該案的被告和所依據的事實均與本案不同,沒有證據表明嘉興中華化工公司當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涉案設備圖、工藝流程圖已經被非法獲取、披露或者使用且本案各原審被告為該侵權行為的實施者。雖然嘉興中華化工公司在該案中撤訴,但是其撤訴理由是“本案可能涉及刑事案件”,且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公安分局大橋派出所隨后對相關情況進行過調查,表明該撤訴行為并不意味著嘉興中華化工公司對其商業秘密被侵害采取放任態度。同理,嘉興中華化工公司2016年1月提起訴訟針對的被告與本案原審被告亦不相同,所涉及的技術秘密的具體內容及相關訴訟主張亦不相同。直到馮xx于2016年12月向公安機關反映情況并提交圖紙等證據后,嘉興中華化工公司才基本掌握初步證據,明確其可能被侵害的技術秘密內容、可能的侵害人及侵害行為。因此,本案訴訟時效應當自馮xx于2016年12月向公安機關反映情況并提交圖紙等證據且嘉興中華化工公司獲悉此情況時開始起算。嘉興中華化工公司提起本案訴訟時其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尚未屆滿。退一步講,即便嘉興中華化工公司2016年1月提起的訴訟涉及到其在本案中主張的部分技術秘密,針對該部分技術秘密的起訴也構成訴訟時效中斷。事實上,嘉興中華化工公司兩次提起訴訟及公安機關的介入都表明,嘉興中華化工公司的維權行動一直在持續,只是基于侵害技術秘密案件中普遍存在的確定和證明侵害人、侵害行為、被侵害的技術秘密范圍較為困難,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才無法準確針對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王更早提起侵害涉案技術秘密的訴訟。

      因此,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有關本案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的上訴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北景钢?,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提起原審訴訟并不構成重復訴訟。具體理由是:

      第一,無論是嘉興中華化工公司2010年6月14日起訴馮xx侵害其商業秘密,還是嘉興中華化工公司于2016年1月5日起訴王龍科技公司、王、傅祥根侵害其商業秘密,均因可能涉及刑事案件或經濟犯罪嫌疑而未能成功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上述兩案與本案所涉及的技術秘密及當事人均有不同。本案所涉香蘭素生產設備圖、工藝管道及儀表流程圖及其技術信息是否構成技術秘密、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王等被訴侵權人是否侵害該技術秘密等問題,上述兩案均未涉及,即本案與前案的權利基礎、訴爭范圍均不相同。

      第三,侵害商業秘密行為普遍存在發現難、舉證難的現象,在權利人非因自身原因難以確定其技術秘密受侵害的情況下,通常難以在同一案件中一并提出所有權利主張。在無證據表明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存在濫用訴權的情況下,其就不同時期發現的針對不同技術秘密點的侵權行為分別提起訴訟,并不構成重復起訴。

      因此,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有關本案構成重復起訴的上訴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薄安粸楣娝ぁ笔侵赣嘘P信息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一般說來,普遍知悉或者容易獲得均不要求商業秘密已必然為某個具體的人所知悉或獲得,只要該商業秘密處于所屬領域相關人員想知悉就能知悉或者想獲得就能獲得的狀態,或者所屬領域相關人員不用付出過多勞動就能夠知悉或者獲得該商業秘密,就可以認定其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或者容易獲得?!熬哂猩虡I價值”一般是指有關信息具有現實的或者潛在的商業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競爭優勢。商業秘密具有的商業價值并不限于其已經實際產生的價值,還包括其可能帶來的價值。同時,商業秘密的價值既包括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其帶來的價值增長,也包括使用該商業秘密為其避免的價值減損或者成本付出?!氨C艽胧币话闶侵笝嗬藶榉乐剐畔⑿孤┧扇〉呐c其商業價值等具體情況相適應的合理保護措施,通常應當根據商業秘密及其載體的性質、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保密措施的可識別程度、保密措施與商業秘密的對應程度以及權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認定權利人是否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

      本案中,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涉案技術信息的載體為287張設備圖和25張工藝管道及儀表流程圖,本院經審查,認定上述287張設備圖和25張工藝管道及儀表流程圖均構成技術秘密。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嘉興中華化工公司和上海欣晨公司的設備圖(包括部件圖)承載了具有特定結構、能夠完成特定生產步驟的非標設備或者設備組合的參數信息,構成相對獨立的技術單元,屬于技術信息。工藝管道及儀表流程圖記載了相關工序所需的設備及其位置和連接關系、物料和介質連接關系、控制點參數等信息,亦為相對獨立的技術單元,同樣屬于技術信息。

      第二,嘉興中華化工公司和上海欣晨公司的設備圖和工藝管道及儀表流程圖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首先,涉案技術信息是企業自行設計的非標設備及工藝流程參數信息,主要為計算機應用軟件繪制、表達的工程圖形信息,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其已經在先公開。其次,對于不同香蘭素生產企業而言,其使用的生產設備及連接方式、工藝流程的步驟和控制方法往往基于企業的規模、技術實力、實踐經驗等具有各自的特點。嘉興中華化工公司的設備圖、工藝管道及儀表流程圖的尺寸、結構、材料信息是根據自身生產工藝對參數優選數值的有機組合,需要經過大量技術研發、檢驗篩選才能夠獲得。市場上并不存在標準化的成套香蘭素工業化生產設備技術圖紙以及工藝流程圖,涉案技術信息無法從公開渠道獲取,也無法通過觀察香蘭素產品直接獲得。最后,根據[2017]滬科咨知鑒字第48-1號《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結論,涉案香蘭素生產設備技術圖紙在2015年5月30日和2017年8月21日之前分別構成不為公眾所知的技術信息。當然,時至今日也沒有證據證明上述涉案香蘭素生產設備技術圖紙已經被公開并為相關公眾所普遍知悉。

      第三,嘉興中華化工公司和上海欣晨公司的涉案技術信息具有極高的商業價值。嘉興中華化工公司系香蘭素行業的龍頭企業,其投入大量時間和成本研發的生產設備和工藝流程已經實際投入生產,提高了其香蘭素產品的生產效率,并為企業形成市場優勢、創造可觀利潤,從而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和競爭優勢,故涉案技術信息明顯具有極高的商業價值。

      第四,嘉興中華化工公司對涉案技術信息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嘉興中華化工公司制定了文件控制程序、記錄控制程序等管理性文件,對公司重要文件、設備進行管理;由專人對文件的發放、回收進行管理和控制,并規定通過培訓等方式向員工公開,表明其具有保密意愿且采取了保密措施。具體到涉案技術信息,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之間簽訂的技術開發合同約定有保密條款,嘉興中華化工公司也制定了《檔案與信息化管理安全保密制度》等管理規定,并對職工多次進行保密宣傳、教育和培訓。傅祥根在原審庭審中陳述涉案圖紙有專門部門保管,其無法輕易獲取。由于上述保密措施,涉案技術信息至今仍未被公開??梢?,嘉興中華化工公司的保密措施與涉案技術信息價值基本相適應,客觀上起到了保密效果。

      第五,上海欣晨公司對涉案技術信息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上海欣晨公司管理條例中有關于保密紀律的規定,其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中也訂有保密條款。上海欣晨公司自2008年起僅為嘉興中華化工公司一家提供技術服務,自身并不從事實際生產,沒有證據表明其在經營中或者與第三方交易中披露過涉案技術秘密,其采取的措施合理且有效。

      綜上,涉案技術信息系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符合技術秘密的法定構成要件,依法應受法律保護。王龍集團公司、王龍科技公司、喜孚獅王龍公司、傅祥根有關涉案技術信息不構成技術秘密的上訴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痹摋l第二款規定:“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北辉V侵權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直接使用商業秘密,對商業秘密進行修改或改進后使用,或者根據商業秘密調整、優化、改進有關生產經營活動的,一般應當認定為使用商業秘密。

      嘉興中華化工公司與上海欣晨公司主張的技術秘密包括六個秘密點,涉及58個非標設備的設備圖287張和工藝管道及儀表流程圖25張。被訴侵權技術信息載體為王龍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獲取的200張設備圖和14張工藝流程圖,經比對其中有184張設備圖與涉案技術秘密中設備圖的結構型式、大小尺寸、設計參數、制造要求均相同,設備名稱和編號、圖紙編號、制圖單位等也相同,共涉及40個非標設備;有14張工藝流程圖與嘉興中華化工公司的工藝管道及儀表流程圖的設備位置和連接關系、物料和介質連接關系、控制內容和參數等均相同,其中部分圖紙標注的圖紙名稱、項目名稱、設計單位也相同。同時,王龍科技公司提供給杭特公司的脫甲苯冷凝器設備圖、王龍科技公司環境影響報告書附15氧化單元氧化工藝流程圖雖然未包含在馮xx提交的圖紙之內,但均屬于涉案技術秘密的范圍。鑒于王龍科技公司已在設備加工和環評申報中加以使用,可以確定王龍科技公司獲取了該兩份圖紙。因此,原審法院認定王龍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非法獲取的技術秘密包括185張設備圖和15張工藝流程圖(詳見本判決附件1)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經原審法院比對,各方當事人確認王龍科技公司提供給杭特公司的設備圖中有37張與涉案技術秘密的設備圖相同,且包含在王龍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非法獲取的圖紙范圍內,共涉及8個非標設備。關于2015年環境影響報告書中的工藝流程圖,其中附15氧化單元氧化工藝、附16氧化單元亞銅回收工序、附17脫羧單元工藝流程圖分別與嘉興中華化工公司的氧化工段、亞銅氧化工段、脫羧工段工藝管道及儀表流程圖相同;附20香蘭素結晶和乙醇回收單元工藝流程圖與嘉興中華化工公司的二結及甲醇回收工段流程圖相比,僅缺少計量槽和過濾機,兩者構成實質性相似;附18香蘭素萃取流程圖與嘉興中華化工公司的香蘭素萃取工段流程圖相比,將原有3個萃取塔增加為4個,由于該兩個工段均為多個設備組成的復雜工藝流程,在其他技術信息相同的情況下,減少個別輔助設備或僅增加一個萃取塔對整個工序的工藝流程不足以產生實質性影響,該兩個工段工藝流程圖與嘉興中華化工公司的工藝管道及儀表流程圖構成實質性相似;附13堿化與縮合酸化單元流程圖與嘉興中華化工公司的縮合工段工藝管道及儀表流程圖相比,缺少多個縮合塔串聯的技術信息;附14木酚萃取單元流程圖與嘉興中華化工公司的木酚萃取工段工藝管道及儀表流程圖相比,缺少甲苯回收工藝流程信息;附19分餾單元流程圖與嘉興中華化工公司的頭蒸工段工藝管道及儀表流程圖相比,將原有3組蒸餾裝置增加為5組;附21輔助工段流程圖與嘉興中華化工公司的硫酸配置工段工藝管道及儀表流程圖具有一定差異。

      本案中,涉案技術秘密的載體為287張設備圖和25張工藝管道及儀表流程圖,王龍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非法獲取了其中的185張設備圖和15張工藝流程圖??紤]到王龍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獲取涉案技術秘密圖紙后完全可以做一些針對性的修改,故上述附13、14、19、21與涉案技術秘密中的對應技術信息雖然存在些許差異,但根據本案具體侵權情況,完全可以認定這些差異是因王龍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在獲取涉案技術秘密后進行規避性或者適應性修改所導致,故可以認定上述附13、14、19、21依然使用了涉案技術秘密。

      原審法院在考慮本案具體情形后,認定王龍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使用的技術秘密包括17個設備的設計圖和5張工藝流程圖(詳見本判決附件2),本院經審查對上述認定予以認可。在此基礎上,本院進一步認定王龍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實際使用了其已經獲取的全部185張設備圖和15張工藝流程圖。具體理由是:

      第一,香蘭素生產設備和工藝流程通常具有配套性,其生產工藝及相關裝置相對明確固定,王龍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已經實際建成香蘭素項目生產線并進行規?;a,故其必然具備制造香蘭素產品的完整工藝流程和相應裝置設備。

      第二,王龍集團公司等被訴侵權人拒不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對香蘭素產品的完整工藝流程和相應裝置設備進行了研發和試驗,且其在極短時間內上馬香蘭素項目生產線并實際投產。王龍集團公司自傅祥根2010年5月到崗后即啟動香蘭素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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