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企業審批,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企業審批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鐵路運輸基礎設備是指鐵路道岔及其轉轍設備、鐵路信號控制軟件和控制設備、鐵路通信設備、鐵路牽引供電設備。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目錄詳見附件1。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的企業,應當向國家鐵路局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取得“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企業許可證”(以下簡稱“生產許可證”)。
申請企業有關生產過程可以委托其他企業完成(可以外委的生產過程見附件2),外委企業應具備相應的生產條件和能力;申請信號軟件和系統集成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開云電競官方網,還應提交其硬件生產企業名錄材料;
(七)安全管理制度目錄、擬生產的產品目錄、設計圖紙目錄、工藝文件目錄,所依據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目錄;
(十)企業簡介(含企業資產、股份構成、資質情況、生產經營基本狀況、產品主要運用業績等內容)。
第六條 申請延續許可或者因生產條件發生較大變化重新申請許可的企業,應當提交本細則第五條除(八)、(九)外的材料,并提供近5年產品主要運用情況(含因產品質量造成責任事故的整改情況)、許可條件變化情況(含人員、設備等變化內容并明確說明是否持續滿足許可條件)。
第七條 申請企業提交的材料(A4紙規格)應當按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順序統一標注頁碼,無線膠訂成冊,加蓋騎縫章,并附電子版。相關說明材料應當加蓋企業公章。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企業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國家鐵路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專用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九條 國家鐵路局在申請材料審查合格的基礎上,根據需要組織現場核實、專家評審和檢驗、檢測。對企業提交材料進行現場核實的,應當指派至少2名工作人員。
第十條 國家鐵路局組織專家評審的,應當書面通知企業做好相應配合。專家評審應當自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參加評審的專家,不得與申請企業具有相關利害關系。
第十一條 國家鐵路局組織檢驗、檢測的,應當委托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專業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
第十二條 申請審查合格的,應當依法向申請企業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送達申請企業開云電競官方網。
第十三條 國家鐵路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國家鐵路局負責人批準開云電競官方網站,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企業。
第十四條 國家鐵路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企業送達許可決定,頒發生產許可證。
第十五條 生產許可證采用統一格式,由國家鐵路局統一印制。生產許可證注明生產許可證編號、企業名稱、生產地址、設備名稱及適用范圍、證書查詢方式、有效期限、發證日期等內容。
生產許可證編號規則為:TXJC####—*****。其中,“TX”代表鐵路許可標識;“JC”代表許可類別標識,即基礎設備生產企業;“####”代表許可年份,由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代表生產許可證編號,由5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按發證先后順序編排。
被許可企業需要延續已取得的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0個工作日前向國家鐵路局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 被許可企業生產條件發生較大變化的(包括擬生產設備名稱及適用范圍變化、生產地址變化、生產線重大技術改造、外委加工企業變更等),應當向國家鐵路局重新申請許可。
第十八條 被許可企業名稱、生產地址名稱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國家鐵路局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申請變更的企業應當提交的材料包括: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變更事項說明,合法的批準文件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新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所提交的材料及復印件應加蓋企業公章。
第十九條 生產許可證在有效期內遺失或者損壞的,被許可企業應當向國家鐵路局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補辦手續。
申請補辦的企業應當提交的材料包括: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補辦說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所提交的材料及復印件應加蓋企業公章。
第二十條 國家鐵路局及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應當依法加強對被許可企業的監督檢查,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隨機抽查被許可企業;對生產高速鐵路產品或產品質量不良的企業,應當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第二十一條 被許可企業應在每年一月份向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提交上一年度產品質量保證體系運行情況和安全管理狀況自查報告,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按年度核查企業提交的產品質量保證體系運行情況和安全管理狀況自查報告,并匯總上報國家鐵路局。核查的內容包括:
國家鐵路局及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對監督檢查不合格的企業作出整改決定并書面通知企業。企業應當按要求進行整改,并在60個工作日內提交整改報告、提出復查申請。
對拒絕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不合格后拒不整改或未按規定提交整改報告、提出復查申請的企業,視為監督檢查復查不合格。
第二十三條 申請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國家鐵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鐵路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二十六條 行政許可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行政許可受理、審查、監督檢查及信息公開等職責。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2018年國家鐵路局公布的《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企業審批實施細則》(國鐵設備監〔2018〕8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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